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,培养社会需要的多样化、复合型人才,增强学生社会竞争力,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,学校决定在部分学院本科生中试行“双学士学位”(简称“双学位”)制度。为规范该项工作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双学士学位培养模式与设置
(一)双学位培养模式
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一个学士学位的同时,跨学科修读另外一个学士学位,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,可获得两个学士学位。其他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培养模式及管理办法另行制订。
(二)双学位的设置
由学院提出设置双学位专业的申请,经教务处审核,报学校批准后设置。设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(以下简称“主办学院”),必须已有该学科的本科专业,且至少要有两届毕业生;必须有较好的社会需求、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;必须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,提出双学位教学计划、授课安排、管理模式、学分和成绩管理、学生申请条件等相关规定,经学校批准执行。
二、修读双学位的申请程序、申请条件与审批
(一)申请修读双学位程序
学校根据现有教育资源和学院的接收能力,向学生公布可接收修读双学位的专业、名额比例和接收要求。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填写《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修读本科双学位申请表》一式三份,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、签署意见后,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学院报名,报教务处核准。
(二)申请修读双学位的条件
1.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有较强的自学能力,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30Gj8,且学有余力。
2.学生修读双学位,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,且限修一个双学位。
3.符合主办学院的招生条件。
(三)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审批
主办学院负责修读双学位学生的审核录取工作。根据录取需要,主办学院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,提出接收要求;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,采取相应的考试、考查、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。
主办学院确定录取名单后,要报教务处核准;由教务处在学校网上公布,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。
三、双学位课程、学分与教学安排
(一)双学位的教学计划由主办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,并报教务处审定。
(二)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学位主要的专业基础课、专业课、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(设计),其课程规格、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。除主修专业学分以外,本科生修读第二学位的学分为65-70学分;其中,课内学分为55-60学分,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(设计)为5-10学分。
(三)双学位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(不少于25人)组织教学,上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、双休日、节假日及“暑期学校”,经主办学院批准,学生也可随辅修专业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。
(四)学生修读双学位应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,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(最长6年)。毕业论文(设计)一般安排在理论课程完成后进行。
四、学籍与成绩管理
(一)双学位申请录取手续在第一学年结束前或结束后办理。学生一经主办学院批准,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,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。
(二)双学位学生的学籍和成绩档案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;第二学位成绩档案由主办学院负责。
(三)双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,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规格、内容、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,成绩在75分以上(含75分),可申请免修,经主办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,可予免修,承认其成绩和学分;该类课程学分总数不能超过8学分。主办学院应在学生报名时严格审核,限制主修专业与第二学位专业同类课程过多的专业学生报名。
(四)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,不能获得相应学分,应重修。
(五)在以下情况下,取消学生修读双学位资格:
1.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10学分或以上、第二学位课程累计有20学分或以上是经重修获得的。
2.考试作弊,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。
(六)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第二学位专业学分者,若欲获双学位证书,必须选择延期毕业。
五、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
(一)修读双学位学生在取得第一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,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同时取得第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学校授予双学位,并发给两个学士学位合一的学位证书。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第二学位:
1.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;
2.第二学位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70者。
(三)双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,未获得双学位,合格课程达30学位以上(含30学分)者,发《辅修专业证书》。
六、收费方式
(一)双学位实行按修课学分缴费制度,每学分100元;重修、重考课程按学校有关重修、重考缴费规定执行。
(二)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,填写《双学位选课申请表》一式二份,并按下一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,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修课费。
(三)修读双学位课程的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,学生凭收费凭证到主办学院办理修读双学位选课手续。学生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修课手续,视为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。
七、其它
(一)本办法自2003年在部分学院的学生中试行。
(二)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补充、解释。